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黑色的法律用法】連馬英九總統都不敢「正視」

長髮人法律論壇網址:http://www.yibin.com.tw/lhman/

監察院抓到國民黨司法官員集體違法提出糾正文民進黨陳水扁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沒有提出任何駁回糾正事項理由就枉法駁回周鳳山ˇ國賠聲請。 陳定南拒絕【國賠】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3723 國民黨的法務部、最高檢、高檢、地檢▃▃被監察院抓到集體違法陳定南枉法裁定▃▃拒絕【國賠】 陳水扁政府法務部長陳定南拒絕【國賠】
         longhairman google 相片網址:
國民黨的法務部、最高檢、高檢、地檢▃▃被監察院抓到集體違法提出糾正文 依法行政也有上級有責任將違法下屬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執行國家和個人遭受之損失執行公平、正義 在民進黨蔡英文執政後就廢掉了?(總統專機私菸案) https://plus.google.com/s/%E5%91%A8%E9%B3%B3%E5%B1%B1/top
2017.4.6日(民國106年4月6日) 到民國108年 (2019).2.16日為止一直都未回覆聲請書。 甚至還故意凌遲出依一條人命來註;蔡政府未依法查辦凌遲相反的反倒壓迫到受冤者因長期失眠引起腦血管堵塞造成疾病 因中以用救護車急救送醫院急救救命 國民黨的法務部、最高檢、高檢、地檢▃▃被監察院抓到集體違法 依法行政也有將違法下屬移送司法機關查辦 在民進黨蔡英文執政後就廢掉了?(總統專機私菸案) 2017.4.6日(民國106年4月6日) 到民國108年 (2019).2.16日為止一直都未回覆聲請書。 甚至還故意凌遲出依一條人命來註;蔡政府未依法查辦凌遲相反的反倒壓迫到受冤者因長期失眠引起腦血管堵塞造成疾病 因中以用救護車急救送醫院急救救命 國民黨的法務部、最高檢、高檢、地檢▃▃被監察院抓到集體違法 依法行政也有將違法下屬移送司法機關查辦 在民進黨蔡英文執政後就廢掉了?(總統專機私菸案) 從民國79年到民國108年 (2019).2.16日為止一直都未回覆聲請書。要問〔民主國家絕對不能發生的『不回覆聲請書』,蔡英文總統的政府,何以會越這民主國家所不會越的界?▃▃▃蔡英文將總統當皇帝玩?(遺臭萬年) 前總統李登輝 依法行政;行政長官也有責任將違法下屬移送司法機關查辦 查辦違法行政致死國家和個人遭受之損失執行公平、正義 的社會結構 法務部長陳定南▃▃拒絕〔轉型正義〕
https://get.google.com/albumarchive/101300900716339848140?source=pwa

黑色的法律用法連馬英九總統都不敢正視
                                                  2011.09.06日
國民黨的司法有多醜陋?
相信閣下一定知道,不過..........
在下敢認定,閣下所認識「國民黨司法的醜陋」程度;
在下敢認定,閣下知道的「國民黨司法黑暗」程度;
絕對只是ˍˍ僅僅露在海面上的「一角的冰山」。

當然,在看到在下寫到現在為止,閣下若是認為在下是「吹風」(閩南語),在下也一樣沒有任何的意見。
現在,長髮人要開始說「法律條文故事」了,也就是,閣下若是等到長髮人說完了故事再評論,或許會將「吹風」這兩個字,拿去給別人用。

故事的題目是ˍˍ【黑色的法律用法】連馬英九總統都不敢「正視」
註:【黑色的法律用法】
以白話解釋:過去執法者為了「圖利」刑事案加害人,所做出的判決(判例);
為集體枉法的司法官繼續沿用著。
而一群「司法高官」,「總統和司法院長、行政院長」卻都當作沒有看到,
而今形成的結果是:是執法者光明正大收取【賄賂】的正式管道。
長髮人說的是不是屬實?亦或是說的「不客觀」?
最近被收押的高等法院法官ˍ傳說他們曾經在司法院大門口斜對面停車場收賄
;如果這傳說是真的,)
是不是證實了,有經年累月長期的【腐敗】....
才會有ˍˍ法官敢把「司法院」當【放氣】?)

----------------
黑色的法律用法
台灣有一條法律,台灣有一條專為保障「刑事案受害人」所訂定的法律。
這條法律是ˍ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http://laws.mywoo.com/3/9/471/36.html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保護被害人可以不用再出錢,進行刑事案被傷害的求償ˍˍ免繳裁判費)〕

------------------------
請諸君用「正眼」看這條法令。
也就是說,千萬別學貪污法官所用的「
斜眼」來看法令。

------------------------
問:民事求償案件,不是已經有ˍˍ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了嗎?
怎麼還會多出一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呢?

------------------------
在下簡單的解釋
權利義務的分野,必須分辨出【責任】的有否。
當一審「判決有罪」之後被害人再提出民事求償,「白忙」求償的可能性就小了。
而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制訂的原意,也就是怎麼看都像畫蛇添足的「法」;
不就是保護刑案被害人?讓刑案被害人,不需要繳交民事庭的審判裁判費?

讓刑案被害人【少受一點司法糟蹋刑】(白忙)

------------------------
再來論的第二條法令是ˍˍ刑事訴訟法第五OO條
http://laws.mywoo.com/3/9/471/36.html
刑事訴訟法第五OO條規範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咱們中華民國法律所制訂的原則: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唉,對不起說錯了,重說。

------------------------
說,咱們為人民權益所制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五OO條】;
所強調的,不就是「有責必須賠」,「無責無賠償義務」?
這不是保障被告權益最清楚的規範?
在這樣將「兩條法令」對校以後;
中華民國的法令是不是制訂的「四平八穩」?

------------------------
接下來要論「民事求償的基本」ˍˍ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要問,同樣目的的法律會制訂出【相互矛盾、衝突】?
同樣目的的法律會制訂出【相互矛盾、衝突】?
且還能延續幾十年不受專業發覺?
除非ˍˍ全台灣的「法律人」,所考的執照都是「作弊」取得的?

------------------------
民法第197條其中所規範的ˍˍ【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之【賠償義務人】,不該讓執法者回復到ˍˍ【刑事訴訟法第五OO條】認定?
(依法認定ˍˍ才是法官執法的「基本」;
國民黨政權執法下的法官ˍˍ可以用「自由心證推翻【刑事訴訟法第五OO條】?)

----------------
也就是在保護刑事案受害人的大原則下(制訂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的目的);
民事求償的「兩年期限」,
該由「有罪定讞之日」起算
還有更新鮮的『黑色的法律用法』精彩細節待會再述
也就是ˍˍ
高等法院刑事庭依法正式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
即便是轉到「民事法庭」,

民事庭法官也不能違法的以【求償逾期傷害刑事命案的苦主
------------------------




而辭職還沒有多久的「司法前院長賴英照」;
對提出「檢舉民事庭法官枉法判決」的在下,當作與「司法院長」無關!

------------------------
有關的媒體報導:◆◆◆~~~~~~~~~~~~~~~~
2004/03/26 聯合報報導:
大標題:興訟14年__官司贏了,求償輸了
------------------
五十歲男子周鳳山,為女兒醫療糾紛打了十四年官司,蓄十四年長髮不剪,
他控告醫師違反醫師法的刑事有罪判決雖然確定,但附帶民事賠償的部分,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起訴求償時效逾期,判決敗訴
------------------
對於民事庭的判決結果,周鳳山昨天表示,早有心理準備;雖然一百八十萬
元的請求金額仍可上訴第三審,但上訴得先繳裁判費,所以他不會上訴,不
過已研究法律問題,將對法官提告訴。
------------------
七十九年四月,住台北縣中和市的周鳳山,因五歲女兒周昭瑞腹痛、嘔吐,
帶女兒到住家附近的天恩診所就診;醫師李效國診治後認為是腸胃炎,開藥
治療無效;後來又由李效國不具護理人員資格的太太陳雪滿,為周女注射抗
生素等止吐,但周女病情惡化,四小時後死亡。
------------------
周鳳山為此控告李效國、陳雪滿,歷經檢方三次處分不起訴。周鳳山四處陳
情,監察院調查後,認為法務部及高檢署曲意迴護所屬。檢方重新偵查,八
十七年間將李、陳兩人分依業務過失致死、違反醫師法等罪嫌起訴。
------------------
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李、陳兩人均獲判無罪確定;不過,李效國讓不具醫護
資格的太太執行注射藥劑的醫療行為,去年被依違反醫師法判刑一年,因適
用減刑條例減為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
周鳳山在高院刑庭進行言詞辯論時,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一百八十萬元。
周指出,
這筆金額是醫院在八十三年向他提出的和解條件,當初還有檢察官
(審理庭__法官)見證。

------------------
高院刑庭去年移給民事庭後,民事庭認為民事求償已逾二年追訴期,日前判
決駁回求償之訴。

~~~~~~~~~~~~~~~~◆◆◆
當諸君看完這份「媒體報導」後;
前述的▃▃《還有更新鮮的『黑色的法律用法』精彩細節待會再述》
現在接著說。
------------------------
諸君該已經看到媒體內容有:
「歷經檢方三次處分不起訴」確定的▃▃【
黑色的法律用法】。
讓在下用簡單易懂的大白話來為諸君說明:
〔所謂:歷經檢察署三次處分不起訴;
就是本案,曾經遭受「
三位檢察官」枉法圖利被告,讓被告逍遙法外!〕
而事實上,
是共五次的不起訴及簽結。(含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的不起訴確定)

------------------------
而一件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嚴重的事情發生了
民國79~81年的法律規範:
檢察官辦案期限是【六個月】,也就是說,六個月內必須結案
地方法院法官辦案期限也是【六個月】,必須在六個月內做出判決


註:民國100年10月13日(2011/10/13)新補充資料
             民國89年聯合報報導,檢察官辦案期限
            在十年前的民國79年規定的是三個月就必須接受管制

   》
------------------------------------------------------
如果「守法」的檢察官和法官▃▃▃▃▃▃▃▃
刑事命案苦主,【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案,絕對不會發生求償超過兩年時效】。

------------------------
再說,興訟14年的本案..........
是檢察官犯了【五次枉法不起訴】確定之後..........
也就是在【民國82年】ˍˍ命案被告【依法逍遙法外】確定後;
是在下「不眠不休」的辛苦了「五年(跑斷了腿、告破了嘴)」之後
才邀得行政院長要求法務部長(廖正豪)簽字切結,不起訴是合法的。
才逼的法務部長廖正豪「指示板橋地檢署重新起訴的!

------------------
當重新起訴;
民國79
的命案在八年後民國87年重新起訴
民國79的命案在八年後民國87年重新起訴
民國79的命案在八年後民國87年重新起訴



也就是說,超過求償期限的,是中華民國枉法的【五位檢察官
所有的「過」也是這些檢察官。
而今高等法院民事庭的「求償逾期」,卻是在公然的懲罰【命案苦主】!
若是這件命案「不黑」,天底下就不該有【黑案】了。

------------------------
該媒體記者的不察,並非過失;
真正的「過失」,該是ˍˍˍ【中華民國馬英九總統的黑司法】(馬英九國民黨)
將▄▄▄▄簡單的「醫療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馬英九總統的黑司法卻是把連法務部、司法院在內的「國家公權力」........
全部放在這個開始就已經【黑嘛嘛的ˍˍ周昭瑞命案】裏了!

------------------------
如果有人覺得在下所說的「太過了」又有「吹風」的嫌疑;
那就請看下面這一則【媒體報導】。

◆◆◆~~~~~~~~~~~~~~~~
民國89年12月29日   【中時晚報】 ˍˍˍˍˍˍ第三版
【中時晚報記者/王吟芳/台北報導】

------------------
大標題:【誤診官司】▄▄周鳳山_____告倒法務部
小標題:為女纏訟十年 不滿司法官僚 監院認定法務部曲意迴護所屬

https://get.google.com/albumarchive/101300900716339848140/album/AF1QipNXfkgZvkzt3jUFeAQ9Fi1xLDRAgHjTSW8Fhd_o/AF1QipO3uMFkxXvt2YvL19q4ccXy4Ts6O9_TyjPTjeQZ

----------------
因醫院誤診痛失愛女,蓄髮是研討回公道的『長髮人』周鳳山,不滿十年訴訟期間司法體制的顢酣官僚,今年三月正式向監察院陳訴,獲致重大結果。
------------------
監察院調查後以六點結論,認定法務部在受理陳訴過程中「曲意迴護」所屬,台灣高檢署及各承辦檢察官「漠視曲解法令」ˋ「未善盡調查能事」,相關失職人員應予議處
------------------
周鳳山的六歲愛女周昭瑞七十九年因醫療過失致死,此後周鳳山鍥而不捨控告醫師李效國涉嫌醫療過失,歷經八年奮鬥才於八十七年間獲得高院改判勝訴
------------------
但李妻陳雪滿未具資格擅自為女兒打針卻獲不起訴,周鳳山因此持續陳情ˋ申訴,陳女終在檢方「追查」八年,且一度不起訴確定後,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被板橋地檢署依違反醫師法罪嫌提起公訴。
------------------
周鳳山認為各級檢察官顯然涉嫌違法不起訴,法務部也有包庇所屬的嫌疑,今年三月具狀向監委馬以工陳情,追究相關人員疏失。
------------------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調查後,今年十月間完成調查報告,認定法務部曲意迴護台灣高檢署及板橋地檢署,致查復不實,「殊欠允當」;
而台灣高檢署誤引衛生機關對於醫師輔助人員資格認定之舊函示,漠視且曲解

其他醫事人員」資格之既有規定,「難脫草率疏脫之違失」。
------------------
調查報告認為,法務部曾於八十五年間函請衛生署釋示,明知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於七十五年修正公佈後,衛生署六十五年舊函釋中有關「醫師之輔助員,其資格尚無特別限制」的行政命令即不再適用,且衛生署七十七年函釋在案,卻先後三次以舊函釋的解釋回覆監察院調查,調查報告質疑,若依此類推,「法官之妻,豈不亦可為審判輔助人員」?
------------------
除了檢討行政部門及執法人員責任,調查報告也一併要求法務部應彙集最先修訂的法規資料庫,使司法人員能夠正確查詢引用,衛生署對醫師法條文舊有函釋不再適用的資訊有欠公開,亦亟待改進。

~~~~~~~~~~~~~~~~◆◆◆
而在這一則報導出現時,命案已經歷經十年了。
而今(廿年的現在2010/8/17),正在進行的是:

------------------------
    周昭瑞命案控告對象摘要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主題一‧:命案被告李效國及陳雪滿
觸犯:
一‧結夥業務過失致死
二‧結夥違反醫師法
三‧結夥遺棄致死

(依法應急救,於民國79.4.14日日命案被告李效國在命案現場親口認證:
【我沒有急救設備所以沒有急救】)

四‧結夥教唆「偽證」(偽證人:林月秋)

(在兩個不同案號庭做證▄▄做證兩內容相互矛盾、衝突
===============================================
主題二‧證人林月秋
觸犯偽證罪

===============================================
副題一‧板橋地檢署四位檢察官高檢署一位檢察官枉法瀆職不起訴觸犯醫師法
------------------
二‧板橋地方法院串聯台灣高等法院審判法官結夥湮滅佑林醫院病歷
      枉法判決命案被告李效國「無罪」
依法告發後ˍˍ
     板橋地檢署檢察長、台灣高檢署檢察長、最高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長
     (廖正豪)
結夥串連瀆職吃案

三‧前法務部長廖正豪,將檢舉板橋地院、台灣高等法院枉法瀆職(湮滅佑林
      醫院病歷)事實
公然違法出具公函轉為行政監督的瀆職
四‧板橋地檢署兩位檢察官李海龍、王壬貴枉法瀆職不起訴「偽證」

===============================================
主題三‧前衛生署署長張博雅三次偽造文書,以代表國家、政府的公函共三次圖
利犯罪行為人不受法律追訴,「瀆職吃案」
(依照現有的法律規範:
衛生署應指示衛生局將觸犯醫師法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副題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多位檢察官公然枉法不起訴罪證確鑿的前衛
生署長張博雅偽造文書、圖利命案被告不受法律追訴的「瀆職」

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經監察院發函要求說明後;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指派檢察官回函監察院曰:
不起訴張博雅之檢察官沒有違法
(附註:
回函監察院之行政規範:應為地檢署檢察長「親自回函


三‧前法務部長王清峰,違法包庇所檢舉之「違法檢察官」
(附註:民國97年5月21日以後所檢舉的司法官瀆職案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對所檢舉的不法行為一件都沒有追訴

四‧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多次「拒絕」面見檢舉審視證據
五‧現任行政院長吳敦義,同樣「拒絕」面見檢舉審視證據
===============================================
主題四‧民國79年4月9日命案被告李效國、陳雪滿觸犯醫師法的違法行為
經板橋地檢署、台灣高檢署共同枉法不起訴確定之後;
案經民國87年2月19日重新起訴又再追訴李效國教唆違反醫師法刑責經
【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定讞(陳雪滿李效國)】之後;

------------------------------------------------
副題一‧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從新向板橋地檢署提出【過失致死】告訴;
卻又遭板橋地檢署民國94年2月3日(板檢博和94他60字第8260號)
以無新事實新證據【枉法簽結
經向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檢舉再檢舉,依舊遭到「枉法吃案」

===============================================
主題五‧
李效國教唆觸犯醫師法有罪確定所依法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案經刑事庭「依法受理在案」函轉民事庭審理後;
卻遭民事和議庭三位法官「違法濫權」以求償逾期判決敗訴

【這樣的程序,存在著嚴重矛盾,國民黨政府可以擺爛
------------------------------------------------
經向大法官聲請解釋,遭到「不受理」
經向司法院長賴英照「依法監督」,沒有結果

===============================================
周昭瑞命案審理過程簡捷概要
民國79年4月9日命案發生;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將案件分割為兩部分

一、沒有醫師資格及醫事人員執照者,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五次不起訴及簽結
        確定 (民國82年間含高檢署)被告竟然依法逍遙法外
------------------
二、醫師誤診,「過失致死」依法起訴
(附註:,「過失致死」於民國89年無罪定讞
------------------
三、民國87年2月19日觸犯醫師法重新起訴88.3月有罪定讞
------------------
四、民國91年3月22日教唆違反醫師法也重新起訴有罪定讞
------------------
五、民國93年10月27日,重新向板橋地檢署提出【過失致死】告訴;
      (以上列之三、四項為新事實、新證據提出)
         卻遭板橋地檢署一次次的「枉法簽結」

------------------
民國99年8月17日周昭瑞命案司法審理的狀態
1‧李效國陳雪滿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行,國家依舊沒有依法追訴
2‧經聲請書正式檢舉之枉法瀆職的司法官,政府也沒有依法追訴
                             
        (缺損補貼)           longhairman(周鳳山)  2011/9/6
  2011/10/13  新補檢察官辦案期限之

  民國89年1月26日聯合報報導



若是沒有特殊雙生命線手掌紋的周鳳山 ?
若是沒有特殊雙生命線手掌紋的周鳳山 ?
或許可以很清楚的予諸君【看仔細】。
〔2018.7.24 註:僅  
僅約兩個月的時間  僅約兩個月的時間僅約兩個月的時間
待見面時;看到我會跑 也跑'會跳的我請諸君別意外。請諸君別意外。
                於受刑事傷害之後,僅需表示追訴的意思即足。
在民國86.5.31日李登輝前總統給民國107年第二次執政的蔡英文政權、政府所做的【前輩示範】;華總字第8600108710號
若是沒有特殊雙生命線手掌紋的周鳳山 ?
若是沒有特殊雙生命線手掌紋的周鳳山 ?
因中風以 一一九送進醫院急救之後.......,.......
沒有診斷書
【後段的敘述2018】▃▃待適時之時,再為補足。
屆時▃▃第二次執政的民進黨蔡英文政府的【真實】真面目;
或許可以很清楚的予諸君【看仔細】。
〔2018.7.24 註:
若是沒有特殊雙生命線手掌紋的周鳳山 ?
若是沒有特殊雙生命線手掌紋的周鳳山 ?
因中風以 一一九送進醫院急救之後.......,.......
因中風以 一一九送進醫院急救之後.......,.......
居然取不到急救診斷書已經親自碰了一鼻子灰。
僅約兩個月時間,▅▅
若是沒有特殊雙生命線手掌紋的周鳳山 ?
若是沒有特殊雙生命線手掌紋的周鳳山 ?
或許可以很清楚的予諸君【看仔細】。
〔2018.7.24 註:僅  
僅約兩個月的時間  僅約兩個月的時間僅約兩個月的時間
待見面時;看到我會跑 也跑'會跳的我請諸君別意外。請諸君別意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